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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评审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8日 10:38     编辑:胡元霞  核稿: 

为认真做好我院应届毕业生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评选上报2017年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皖教学函〔2017〕1号)、《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评优办法》、《关于做好2017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外国语学院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评审细则。

一、评审范围

合肥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全体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寝教室文明创建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六)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他等荣誉称号的、获得奖学金次数多以及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多的学生,优先评选。

三、评审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条件,严格程序。

四、评审程序

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的评选工作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每学年评选一次。

(一)外国语学院的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工作由党总支负责,成立评选工作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工作。评审组组长:张宇翔、黄波,副组长:穆娟、李可胜,成员:辅导员。

(二)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班主任审核后提交给辅导员,辅导员审核后提交外国语学院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工作评审组。

(三)外国语学院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工作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研究,确定推荐名单。

(四)推荐原则:

1.在学校分配的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推荐名额范围内,优先考虑综合素质测评、学习成绩双第一(以下称“双第一”)的同学,多次获双第一的同学,优先推荐。

2.获双第一次数相同时,优先推荐其他年度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靠前的同学。为考虑学习的持续性、发展性,计算双第一之外的另外两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总分值,按一定比例计算,第一年按80%计算,第二年按90%计算,第三年按100%计算,优先推荐排名靠前的同学。 

3.一次单第一(综合测评成绩或学习成绩),按(四)条第2款方式计算分值进行推荐。

4.同等条件下,在校期间获国家级、省级奖励、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多的同学以及在社会实践活动,三优创建等活动中取得良好成绩的同学优先推荐。

五、学院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工作评审组确定结果之后,将初审人选情况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如无异议,组织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上报学生处。

六、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评审组负责解释,自2017年2月20日实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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